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不得参与铁路运输:
运用年限满30年的;
对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或排气黑度超过限值的;
发生事故或者遭遇意外灾害导致主要部件破损严重且无法恢复其基本性能的;
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使用已达到报废运用年限机车零部件拼装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不得参与铁路运输;尚未达到报废运用年限且有改造价值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在履行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可实施新能源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