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