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15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