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