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