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