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7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