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