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