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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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