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