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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

第十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价申报书,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的企业,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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