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