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