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