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 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