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