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六章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第十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二节 第六章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第十二节 支付机构名录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市场交易主体是指电… 第一百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展业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与具备下列条件的银行签约,并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注册地外汇分局应在支付机构提交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注册地外汇分局为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为其办理名录登记,并…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事前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公司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注册地外汇分局注销其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未获核准的,自收到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章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