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与具备下列条件的银行签约,并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具有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

具有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的能力;

至少5名熟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人员;

已接入个人系统并开通相关联机接口。

支付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2家银行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