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
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与符合要求的银行合作。
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
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与符合要求的银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