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注册地外汇分局应在支付机构提交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注册地外汇分局为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为其办理名录登记,并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同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

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3个月前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继续开展外汇业务应具备办理名录登记的相关条件,并按办理名录登记时的要求提交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相应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