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未获核准的,自收到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支付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名录登记,注册地外汇分局依法撤销其登记,该支付机构自被撤销名录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登记申请。

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业务等违规行为,外汇分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