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六章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第十三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三节 第六章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第十三节 交易审核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尽职审核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审核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国别、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可校验身份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 第一百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原则上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合作银行可根据支付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在经登记的单笔交易限额内确定实际的单笔交易限额。对于有真实、合… 第一百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并按照要求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消费者可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消费者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应向外汇划出银行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交易真实性材料。外汇划出银行核对支付机构… 第一百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风控制度和技术系统,设立外汇业务合规管理岗,并对制度和技术系统进行持续评估完善。 第一百三十六条 银行应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客观评估拟合作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能力等,并对合作支付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合作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