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并按照要求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
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