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合作银行可根据支付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在经登记的单笔交易限额内确定实际的单笔交易限额。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名录登记变更要求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形势变化及业务发展等情况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单笔交易限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