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
书面申请;
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书面申请;
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