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
书面申请;
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免于提供);
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书面申请;
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免于提供);
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