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外汇保险业务是指符合本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开展的以外币计价的保险业务或以人民币计价但以外币结算的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按规定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保险业务:

外汇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为部分或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发生的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保险标的为境外投保人或境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外汇人身保险

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外汇再保险

对上述外汇财产保险和外汇人身保险在境内进行再保险。

其他外汇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