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核准。

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其分支机构在取得保险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内部书面授权之日起可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上一季度新申请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的本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