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经核准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具有完备的与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近三年未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业务的,视同保险公司管理。
经核准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具有完备的与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近三年未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业务的,视同保险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