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