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絮用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非絮用纤维制品的,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