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