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