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纤维制品以及将下列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