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