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五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五条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