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