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