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