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