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