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九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九条 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 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 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 二、三类棉短绒; 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