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

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

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

二、三类棉短绒;

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