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四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组织建立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 第二十五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