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