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