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测计划 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收购监测、库存监测计划。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根据需要开展。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国家级收购监测、库存监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监测或重点监测,监测方式可采取就地监测或异地监测。 第十二条 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第十三条 收购监测主要是从农户或田间采样,重点监测新收获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菜籽、葵花籽等主要粮食、油料品种的出糙率、容重、完整粒率、含油率等常规质量指标;蛋…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明晰各层级重点监测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等内容,避免出现重复监测和监测盲…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