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国家级收购监测、库存监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监测或重点监测,监测方式可采取就地监测或异地监测。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粮食品种、产量、商品量、库存量、消费量、消费方式以及气候、环境、土壤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年度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品种和样品数量,合理确定监测覆盖区域或库点比例,抄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将省级年度收购监测、库存监测计划于当年4月底之前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