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采样、检验、结果汇总、数据报送等各环节的责任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条件、职责、义务等;

监测区域、粮食品种、粮食性质、企业性质、样品数量、监测内容;

采样技术方法、样品份数、重量,样品的封装、防拆封措施,保存条件,送样要求和时限等;

承检机构样品接收、查验、登记、备份样品保管等要求;

检验方式(如集中检验、分散检验;异地检验、现场检验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复核和结果判定依据、原则等;

相关工作完成时限和结果报送日期、报送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