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收购监测主要是从农户或田间采样,重点监测新收获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菜籽、葵花籽等主要粮食、油料品种的出糙率、容重、完整粒率、含油率等常规质量指标;蛋白质、脂肪等营养品质指标;面筋含量、稳定时间等加工品质指标;食味评分、直链淀粉等食用品质指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以及粮食和储备部门认为有必要监测的杂粮、油料等其他特色粮油品种的相关指标。对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区域,以及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等区域种植的粮食,可增加监测密度,实施连续监测。

库存监测样品采集对象是粮食企业库存粮食。重点监测水分、杂质、容重、出糙率、不完善粒等常规质量指标;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鼓励开展库存粮食营养品质、加工品质等内在指标的监测。监测对象应当兼顾政策性粮食和非政策性粮食,兼顾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粮食和非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粮食。对于监测发现风险隐患较大的粮食企业应实施连续监测,并提高仓房(货位)的监测抽样比例。

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对象和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