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标准化主管单位组织宣贯和实施,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组织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应当留出合理时间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相关方可开展标准试行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所需的人员、技术条件等纳入本单位的业务建设、技术改造和培训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将标准实施的相关要求作为管理考核目… 第二十七条 标准化主管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标准实施信息。对于存在协调性、一致性、规范性及其他技术问题的标准,应当及时开展研究、评估,并纳…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标准化主管单位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等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充分发挥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对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